李律师您好!我是女同志,我与爱人1998年在农村办的婚礼但未登记,2005年5月女儿出生了才领取结婚登记证。在一块生活14年,男方没有固定工作,并且每年也赚不回来钱,所以平日生活费是由我来出。在2003年我公公出钱买了一套房,当时不能办房照写的是公公名字,2005年办理了房照并且户主写的是我爱人名字。在共同生活期间,我有存款,且在2004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我爱人把定期存款支了5万,等我知道时已经花没了。现在我想知道,在男方有第三者情况下,要求我和他离婚,我该怎么办,如果离婚,房子我可以和孩子拥有多少,我名字下的存款也要评分吗? |